贈與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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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贈與移轉土地,雖該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亦不適用優惠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移轉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只有以「出售」的方式辦理移轉才可適用,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故無法適用。至於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買賣」,如果該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至該局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hangtax.gov.tw),或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5

更新日期:2015/01/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