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

(員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提醒信託受託人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亦應設置帳簿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記得於每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信託財產收支情形以免受罰。
    該所蒐集近年常見信託所得申報書填寫錯誤類型,列示如下:
    (一) 對信託財產產生之租賃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保存帳簿憑證,逕以財政部頒定租賃費用標準43%列報費用,遭稽徵機關以未設帳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移罰。
    (二) 未注意受益人不論有無所得,均需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
    (三) 漏未檢附信託所得申報書上列示應檢附之附件,如信託契約書影本、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等。
   由於104年1月31日憑單申報截止日適逢國定假期,依法申報截止日順延至2月2日, 103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暨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04年1月1日起順延至104年2月2日止,該所籲請受託人注意以上容易疏忽事項,以免因不諳規定而受罰,並減少日後補件之困擾

更新日期:2015/01/1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