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供作道路使用之土地移轉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供作道路使用之土地移轉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移轉,依法可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所以,使用分區編定為「住宅區」之土地,實際上雖作道路使用,並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範疇,移轉時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強調,民眾常誤認為道路用地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具備下列要件:一、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如符合以上三要件始有免繳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如仍有疑問,亦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