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或他益不動產信託契約書課徵印花稅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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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或他益不動產信託契約書課徵印花稅有別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即自益信託),以該契約書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係屬形式上移轉,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權利人(即他益信託),實質上已兼具有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即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莊筱茹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8

更新日期:2015/01/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