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如符合規定,也可以申請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法拍土地如符合規定,也可以申請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洪君原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執行法院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土地增值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可否申請重新核定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民眾如有土地經法院拍賣,如該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可檢附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該土地於89年1月28日業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含法院拍賣)須課土地增值稅時,該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可申請以89年1月28日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由當事人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註明:「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法拍土地之債權人將因土地增值稅退還法院重新分配,而可增加受分配金額,債務人(土地原所有權人)亦將減少被債權人繼續追討債權之機會。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12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