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一經辦理寄存送達時,即以寄存日為收受送達之日,並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單一經辦理寄存送達時,即以寄存日為收受送達之日,並發生送達效力。

有民眾詢問沒有收到稅單,也非惡意不繳,為何就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傳繳通知?且通知單上之應納稅額除了本稅之外,還加徵滯納金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稅單等文書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法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郵件接收人員時,將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因此,一經辦理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倘未於繳納期限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至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時,即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有稅款還沒繳納,請立刻向該局申請補開稅單繳納;也可於接獲郵局之送達通知書時,儘速前往領取繳稅,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被移送強制執行。

倘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