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後因贈與人死亡,該土地經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得釐正前次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贈與後因贈與人死亡,該土地經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得釐正前次移轉現值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指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發生繼承事實,且該受贈土地經國稅稽徵機關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再移轉該土地時,得申請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經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經繼承事實時,如該筆土地已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申報移轉時,請記得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