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該年度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部分民眾於9月1日後登記土地所有權,但未於開徵期間(11月1日至11月30日)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抑或於9月1日之後出售土地,又接獲當年度地價稅繳款書,向稅務局提出異議。因此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情事,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您有地方稅捐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2015/0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