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繼承、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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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繼承、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有民眾詢問,本來父親所有土地已辦妥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因繼承而移轉其名下,為何就變成一般用地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贈與而移轉土地,因課稅主體 ( 土地所有權人 ) 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並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如下:

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適用。

更新日期:2015/01/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