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不得申請免徵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不得申請免徵牌照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修法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故身心障礙且領有駕駛執照者据此可免徵使用牌照稅。至於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遭監理機關易處吊扣,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供其駕駛使用,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應無有關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之適用,故仍須俟領回駕駛執照再予受理免稅。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5/01/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