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除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或土地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劉○○檢附市公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向該局表示所有土地○○段○○地號土地之分區為「公園用地」,申請更正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並退還溢繳稅款,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包括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 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其他依法編定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私有土地一旦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就受到限制,除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或土地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稅務局局長施錦芳提醒您,檢視自己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按千分之2課徵或免徵外,是否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別讓權益睡著了。如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