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人辦竣土地所有權登記後,持以其名義核發之農地農用證明書,如符合規定,仍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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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人辦竣土地所有權登記後,持以其名義核發之農地農用證明書,如符合規定,仍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後,當事人在主管稽徵機關依法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有效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所稱「當事人」,並未排除新所有權人(拍定人),如拍定人於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向農業單位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核發之證明書上之土地所有權人應記載為新所有權人(拍定人),且須於上開30日內持有效期間內之農地農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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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