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修法身障免稅車輛超過2400CC以上限額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法修法身障免稅車輛超過2400CC以上限額免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近來接獲許多民眾詢問修法後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汽缸排氣量超過2400cc以上應如何適用身心障礙者免稅規定?稅務局特別提出說明。

  稅務局指出,原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有關專供身障者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無「汽缸總排氣量」條件限制,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並防杜假藉以身障者名義申請名貴車輛免稅,造成稅源流失之情事發生,爰修正身障免稅條件,自104年1月1日起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以上採限額免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對身障免稅條文修正後,對適用免稅條件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