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拍土地,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未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申請更正或退還溢扣稅款,應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請求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法拍土地,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未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申請更正或退還溢扣稅款,應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請求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土地如屬都市土地且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核算法拍土地應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未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更正或退還溢扣稅款者,其更正或退稅請求權應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為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嗣後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更正,因其非屬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該請求權期間以5年為限,逾期不得再行申請,且如有溢扣稅款,將退還法院辦理重新分配。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