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銷售稅放寬對夫妻銷售自他方取得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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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銷售稅放寬對夫妻銷售自他方取得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後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種銷售稅)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以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如甲夫與乙妻婚姻關係存續6年,甲夫將婚姻關係存續中購買且持有1年5個月的不動產,贈與給乙妻後離婚,乙妻持有該不動產滿7個月後出售,其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1年5個月加上7個月,合計持有滿2年,則出售該不動產,依最新令釋將不課徵特種銷售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果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於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網站查閱資料,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1/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