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住家用房屋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仍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且未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仍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應以房屋供住家使用為要件,如果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使用之性質,應按實際堆置營業貨品之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改課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民眾如想多瞭解房屋稅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