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自住使用房屋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大不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應對房屋稅之自住使用房屋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有所混淆,該局對房屋稅自住房屋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區分情形說明如下:
不同處
房屋稅自住房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要件
1.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無須辦理戶籍登記)
2.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1.直系親屬於自用住宅用地辦理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
戶數限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擇定3戶以內為限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若供成年直系親屬設戶籍則不在此限。
面積限制
無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公尺及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稅率
房屋課稅現值乘以1.2%
申報地價乘以千分之2
該局進一步表示,非自住房屋嗣後若變更為自住使用且符合表列條件,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請。
更新日期:2014/12/3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