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之自有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房屋稅方有減半徵收之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合法登記之自有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房屋稅方有減半徵收之適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工廠之自有房屋,係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核准設立之工廠,房屋符合以下之條件:(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而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但是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

該局進一步說明,廠房如有出租、空置或屬違章建物等情形則無營業減半課徵房屋稅之適用,倘有符合直接生產使用且為自有房屋並辦妥工廠登記後,請於生產使用之日起30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減輕稅負。

更新日期:2014/12/3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