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房屋稅仍適用住家用稅率!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房屋稅是按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因此,房屋出租後如確供住家使用,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房屋不論是自住或出租供別人作住家使用,即使房客或房東的戶籍不在當地,房屋仍可以按最低的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此與地價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有戶籍、面積、無出租、營業等條件限制的情況不同。因此,當您的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時,坐落基地的地價稅不一定也能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稅之課徵係按月比例計課;因此,原供營業用,或補習班、診所及事務所等非住家非營業使用的房屋,如已變更為住家使用者,請記得主動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1.2%稅率課徵,以減輕稅負。
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705-706、轉401-413洽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