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身心障礙者二親等以內親屬的免稅車輛,將從104年起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非屬身心障礙者二親等以內親屬的免稅車輛,將從104年起恢復課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今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其中對於免稅車主的條件有一些新的規定,修正規定將從104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免稅車主依照身心障礙者是不是有駕照,有不同的適用條件,身心障礙者本身有駕照,車主必須是身心障礙者本人;如果因為身心障礙的情況而沒有駕照,修法前車主只要是同戶籍的親屬就可以,修法後車主則必須是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的親屬才可以申請免稅。

  該局提醒民眾,原來以三親等以上親屬的車輛申請免稅的案件,因已不符合修法後的規定,從104年起要恢復課稅,該局為落實愛心辦稅,已於12月中寄發輔導通知,告知明年將課稅的訊息,並輔導如果有符合修法後免稅規定的情形,車主可以重新向車籍管轄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總計輔導890件。

  如有身心障礙免稅修正規定或其他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2014/12/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