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直系親屬設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不受一處限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如有直系親屬設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不受一處限制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如另有土地供直系親屬(如:父、母、岳父母、成年子女、媳婦、女婿……等)辦竣戶籍登記,其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可同時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不受一處之限制。

該分局進一步表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而一般用地則採累進課徵,未達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10課徵,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就其超過部分最高適用千分之55之稅率,二者相差甚多;所以,如果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請記得於104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期即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接102-105,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