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所有自用房屋,檢具證明文件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為減輕低收入戶的經濟壓力,對於低收入之住家用房屋可檢具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由於房屋稅課稅期間為上年度7月1日至當年度6月30日(如:103年課稅期間為102年7月至103年6月)跨越兩個年度,而低收入戶證明係逐年審查核發,故納稅人如符合免稅資格,需每年向稅捐機關題提出申請,才能享有免稅優惠。
另提醒納稅人,房屋稅相關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的住宅尚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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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12/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