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不一樣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來「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不一樣

 (臺中訊) 11月地價稅開徵,常有民眾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是否會受本年度修正房屋稅規定之自住與非自住用稅率影響,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房屋稅自住用稅率適用規定不同,係採各別認定,互不影響。

  該分局提醒房屋所有人,房屋稅的自住房屋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不同。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應檢視是否符合自住條件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方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因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房屋,應自行申請由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三戶致未適用自住用稅率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記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較低之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還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