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漆彈射擊活動場所及漆彈槍枝等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提供漆彈射擊活動場所及漆彈槍枝等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戶外休閒活動日益繁多,其中漆彈射擊遊戲是深受時下年輕人喜愛的活動之一,但是一般民眾可能有所不知,消費繳納的漆彈射擊遊戲票價或費用中內含娛樂稅。

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提供活動場所、射擊槍枝、漆彈、戰鬥服裝、頭盔等設備及器材供人娛樂,是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稅範圍,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該局施銷芳局長特別呼籲,營業人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未於開徵前辦妥登記者,經查獲將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2洽詢。

更新日期:2014/12/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