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身障免稅自明(104)年起已增列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限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身障免稅自明(104)年起已增列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限制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已修正公布,即於明(104)年1月1日施行。

此次修正係明定免徵金額,符合免稅條件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以3,000C.C.之自用小客車為例,每年的稅額15,210元,修法後可免稅額度為11,230元,超過的部分3,980元要課稅。另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須為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1-167洽詢。

 

承辦員:林幸儀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7

更新日期:2014/12/29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