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未分配盈餘加徵之10%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適用103年6月4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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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未分配盈餘加徵之10%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適用103年6月4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說明

有關「未分配盈餘加徵之10%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屬預扣稅款性質,不適用103年6月4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 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之目的,係立法當時營所稅之法定最高稅率僅25%,而綜合所得稅之法定最高稅率則為40%,兩者差距達15%,為免公司藉保留盈餘為股東規避稅負而設。故未分配盈餘加徵之10%營所稅,仍屬一般公司所繳之營所稅,與一般個人薪資所得被扣繳之「預扣稅款」係屬個人所有,性質並不相同。
(二) 在公司分配盈餘前,股東並無實際獲配可扣抵稅額,並非抵稅權。公司選擇盈餘保留不分配,而於新法生效後始分配累積盈餘,應依新法規定課稅。
財政部表示,該部一向尊重立法委員對法律案之提案與建議權利。本次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3年12月24日召開之公聽會,該部除於公聽會前一日下午檢送口頭報告予財政委員會外,並未於公聽會前召開記者會或接受記者採訪。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素蘭
聯絡電話:02-23228121

更新日期:2014/12/26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