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水療場所附設娛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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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水療場所附設娛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並不屬娛樂稅法所指的娛樂設施,免課徵娛樂稅,但如附設娛樂設施,應課徵娛樂稅。

 

該處指出,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但上述場所如兼營或附設電子遊戲機、視聽歌唱設施者(卡拉OK、KTV或MTV)或併設有其他娛樂設備,如投幣式娃娃機、電動搖搖馬(車)等機動娛樂設備者,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應就娛樂設施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

 

如對娛樂稅網路申報作業有任何疑問,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或該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26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