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財產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民眾倘有贈與行為,應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所近來查獲贈與人王君於99年間贈與持有之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其子,因該公司之股權均由其家族所持有,故移轉股票時未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即逕予辦理股票過戶登記,經該所依贈與日該公司股票每股淨值核算其贈與價值核課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5條未依限申報贈與稅規定處以罰鍰。
    該所特別呼籲民眾,國稅局會透過資料蒐集,進行贈與稅之查核,勿心存僥倖,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廖素敏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101)

更新日期:2014/12/2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