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臺中訊)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係每年8月31日,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所明定;若於年度中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則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皆以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負擔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6月份辦妥土地移轉登記,雖至年底持有期間僅半年左右,但因為是當年度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所以仍須負擔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當年度土地如有移轉,儘管土地買賣雙方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按持有期間比例分攤或由買賣其中一方繳納全額,惟稽徵機關仍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課徵對象。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法令,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111~118分機接第一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