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不能做為檢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開資訊不能做為檢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如以新聞、網路或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非屬檢舉具體事證,檢舉人仍應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查核。

  該所說明,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應詳細說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交易日期、交易明細、交易金額、合約書及付款紀錄等,不能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倘檢舉人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應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稽徵機關得予免議。

  該所呼籲,為避免民眾依據公開資訊浮濫檢舉,徒增查緝人力浪費,無法有效防堵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育和,電話:04-23051116分機103)

更新日期:2014/12/2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