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設電梯須申報併入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裝設電梯須申報併入課徵房屋稅!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電梯係附著於高樓層房屋之必需設備,並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並說明已取得使用執照之透天新建房屋,因申報房屋稅籍時尚未裝設電梯,應於安裝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電梯安裝合約書及電梯規格表等資料,向所轄稅捐機關申報。民眾如有疑問,可以向該局或所屬分局電話洽詢,該局服務專線為0800-476969,請民眾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2014/12/2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