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免徵地價稅,惟該土地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仍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免徵地價稅,惟該土地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仍應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由於目前有許多既成道路及私設巷道,該土地為私人所有,基於政府機關尚無預算辦理道路徵收,惟該土地之使用現況為道路且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是以,依前揭規定,該類土地可免徵地價稅,但該土地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不予免徵,仍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外,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土地是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或是符合其他減免地價稅規定,記得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於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倘逾期申請,只能自次年度開始適用,再次叮嚀土地所有權人記得要在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