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應確實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否則稅捐罰鍰仍向原所有人課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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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應確實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否則稅捐罰鍰仍向原所有人課徵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車輛切勿便宜行事,僅簡單書立同意讓渡書,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則監理機關或地方稅稽徵機關車籍資料仍記載為原所有人,那麼使用牌照稅,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常有民眾因車輛老舊又需短暫出國工作,將車輛賣給不熟悉之朋友,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一段時間後,該車因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又被查到有路邊停車記錄。地方稅稽徵機關無法查知私人契約行為,當然以車籍資料登記所有人為受處分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至路邊停車查獲日之本稅外,並處2倍以下之罰鍰。在找不到該不熟悉之朋友出面解決下,民眾只能自認倒楣。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地方稅稽徵機關無從知悉,所以買賣車輛時,應確實至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