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5年內移轉或做其他用途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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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5年內移轉或做其他用途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納稅人在小屋換大屋的過程,會利用辦理重購退稅的方式來節省土地增值稅,但常有些人於重購土地辦竣登記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因此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在2年內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總額高於原來出售土地的地價總額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以在已纳土地增值稅額內,向稅捐處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重購退稅核准案件,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均會列管每年都會清查,重購土地若有出租營業或戶籍遷出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或是移轉情形,將會追繳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