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房屋得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同共有房屋得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公同共有房屋如無出租,且供公同共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就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可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住家用之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公同共有房屋適用自住使用稅率範圍,為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即該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該部分符合住家用之自住條件,可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另公同共有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該公同共有房屋部分,於審認戶數時,以1戶計算。反之,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則分別以1戶計算。 民眾如有疑問洽詢電話:總局(03)9325101~6轉122、125~130  或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5~6轉101~106  或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

更新日期:2014/12/16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