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之欠稅可向行政執行署辦理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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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之欠稅可向行政執行署辦理分期繳納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如已逾期未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未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強制執行。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當收到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如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者,可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該分署會衡量欠稅個案及金額多寡,核准分期繳納期數及金額,責請納稅義務人按期完繳。

更新日期:2014/12/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