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配偶可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贈與配偶可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土地要贈與妻子,是否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因贈與土地,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不代表免稅,只是延後繳納,之後若再移轉第三人時,係以該筆土地贈與配偶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受贈土地之配偶於再次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及受贈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費用及土地改良費均得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且持有期間有增繳地價稅者,亦可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此外,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不課徵之土地,若未來土地公告現值大幅調漲,再移轉土地時可能需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應謹慎考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1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