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夫妻一方銷售自他方取得(除買賣或交換外)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持有期間,可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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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夫妻一方銷售自他方取得(除買賣或交換外)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持有期間,可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除買賣或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將他方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例如:99年1月1日A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A與B在101年1月1日結婚,於同年6月1日A將房地贈與B,B於102年1日1日將房地銷售,其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自101年1月1日至102年1日1日。        承上如101年6月1日A將房地出售(交換)B ,其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自101年6月1日至102年1日1日。

更新日期:2014/12/12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