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分單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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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分單繳納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於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當期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徵收所屬期間雖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惟係以該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全年度的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分單繳納地價稅;又於買賣土地時,如雙方當事人約定按月分擔繳納交易年度之地價稅,此係買賣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要求稽徵機關改按持有期間分單核發繳款書或變更公法上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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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1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