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委託代銷或銷售代銷商品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業者委託代銷或銷售代銷商品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業者委託代銷商品,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訂定之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業者。而受託代銷之業者,應於銷售該項商品時,依合約訂定之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業者依合約結帳期限應收之手續費或佣金,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交付委託人。為避免業者因不諳稅法規定而觸法違失之情形,該所籲請有委託代銷或銷售代銷商品者,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文據資料,如有漏稅情形,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額加計利息,即免予漏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游崇熙,電話:04-22612821轉308)

更新日期:2014/12/1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