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申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應注意事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前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也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該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依規定向出售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地價,應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始有重購退稅之適用。另經核准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如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稅捐稽徵機關將追繳原退還稅款。該局均於每年9月至11月辦理重購土地清查作業,如違反前項規定,即供出租、營業或無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設籍該處者,則依規定向土地所有權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如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12/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