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強制扣押存款,不及於扣押後新增存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遭強制扣押存款,不及於扣押後新增存款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移送執行後,收到執行分署扣押銀行存款通知,是否表示帳戶內全部存款均不能提取及扣押後再存進去的存款是否也會被扣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金融機構在收到執行分署扣押執行命令時,僅可就當時已存在之存款為限,不及於將來之存款。納稅義務人若欠稅5,000元,執行費用34元,銀行收到執行分署扣押執行命令當時存款帳戶內僅有3,000元,則銀行只能扣押3,000元。義務人之後再存入之存款,除非執行分署再核發扣押執行命令,否則原扣押執行命令不及於扣押後新增之存款;又義務人扣押當時存款有10,000元,則該扣押執行命令僅會扣押欠稅及執行必要費用(即5,034元),其餘存款義務人仍可自由提取。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單時,請儘速繳納,此時執行費用僅有郵資費用,若等到銀行存款被扣押時,則需再增加銀行手續費。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打本局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