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點與申請復查不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訴願】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點與申請復查不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起算點不同,其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說明,張小姐對核定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不服,依法循序申請復查,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復查維持原核定,復查決定書於103年8月10日送達張小姐,其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103年8月11日起算30日,張小姐於103年9月15日始提起訴願,因超過法定期限,經訴願為不受理之決定,張小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張小姐設址嘉義市,計算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103年8月11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3年9月11日(星期四)即已屆滿,惟其遲至103年9月15日始提起訴願,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時,得依法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而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其起算點卻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兩者之差異,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權益。

更新日期:2014/12/10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