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其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遷出戶籍,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未在期限內遷回者,取消免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其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遷出戶籍,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未在期限內遷回者,取消免稅

屏東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如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2人非屬同一戶口名簿成員,經稽徵機關通知後1個月內未遷回者,將取消免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為防止逃漏稅捐,該局對免稅車輛均有建檔列管,並與戶政、監理、社會處等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相互勾稽審查,凡該等車輛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到期或車主死亡、車主與身障者非同址、車籍與戶籍非設同一地址、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改變用途或轉讓等,不符免稅要件規定時,均取消免稅並即補稅。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4/12/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