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既成道路用地,是否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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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既成道路用地,是否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土地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既成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如為經都市計畫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指出,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民眾對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更新日期:2014/1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