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購回,無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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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購回,無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己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又於2年內再重新購回,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如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此交易行為並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所以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規定。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