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農業用地移轉申請調高原地價可按分管使用情形認定是否作農業使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共有農業用地移轉申請調高原地價可按分管使用情形認定是否作農業使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於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後,除移轉對象不限制為自耕農及將原免徵土地增值稅改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對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要件並未改變,也就是仍為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同法條第4項調高原地價規定,均是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為適用要件,若共有農業用地申報移轉時,並非全筆作農業使用時,可依全體所有權人訂定之分管契約,按其分管位置使用情形,如分管部分如確實作農業使用,則可適用調高原地價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共有農業用地移轉時,共有人申請調高原地價,其分管契約應以89年1月28日共有土地之全體所有權人已就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管理使用等事項有所約定者,才能認定,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