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有關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案件,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確實依交易事實申報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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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有關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案件,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確實依交易事實申報土地增值稅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如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縱然其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仍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邇來發現民眾誤解,將「贈與」移轉土地案件以「買賣」移轉申報,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稽徵機關為避免糾紛及維護課稅公平,對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案件,呼籲當事人應確實依交易事實勾選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9)欄移轉方式,申報土地增值稅,並正確了解該法條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4/12/05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