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提起訴願要就補稅額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已對該局的復查決定提起訴願,為什麼還要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全數加徵滯納金?該局對此提出說明,依據訴願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如果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收受復查決定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超過法定救濟期限才提起訴願,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該民眾因為是在收到復查決定書後,超過30日才提起訴願,所以就應繳納復查決定之稅額及依法加徵之滯納金。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應於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訴願,以免喪失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