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大鵬灣遊憩區原課徵田賦土地改課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者,業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東港大鵬灣遊憩區原課徵田賦土地改課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者,業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土地,改編定為遊憩區及住宅區後,已不符合農業用地之規定,依法應改課地價稅。

大鵬灣土地包括東港鎮大鵬段、大東段、嘉南段及林邊鄉崎峰段等,該地區土地有大部分作養殖魚塭使用,因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非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有納稅義務人對於大鵬灣土地依法改課地價稅有所疑義而提起行政救濟者,經訴願、行政訴訟一審並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者,皆經判決及裁定駁回,而審結確定。

就大鵬灣土地而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係依法改課,最主要目的在期待該地區土地能加速開發,使土地利用活化,促使地盡其利,將大鵬灣打造為國際級濱海休閒度假勝地。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電話(08)7338086轉501、523及524,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12/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